起 诉 书
被告人莫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7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9时许,被告人莫某某酒后驾驶粤A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西侧新塘上匝道(新塘收费站入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莫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血检报告等鉴定意见;
4.现场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
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冠豪
(以下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莫某某在户籍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23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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