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6〕1812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89********,布依族,大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镇**村**号(以上均自报)。2016年9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2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15日凌晨3时39分许,被告人莫某某醉酒后驾驶桂J****7号二轮摩托车载卢某某行驶至我市**镇**社区**路**号对开路段时,先后与被害人周某某、黄某某分别停放在该处的粤T****0号、粤J****F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而肇事,造成上述3辆车损坏的后果。肇事后,公安交警人员在现场查获被告人莫某某。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莫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29.1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莫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萍
2016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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