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客车司机,住梧州市龙圩区**镇**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4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桂D****3大型客车从事县际班车客运,营运线路是从广西苍梧县**镇到梧州市龙圩区。该客车核载19人,被告人莫某某是该客车司机。2019年5月1日9时许,莫某某驾驶该客车在**镇汽车客运站搭载乘客后,途经323省道行驶至梧州市长洲区**镇323省道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民警当场查明,该车被查获时实载41人,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10%,属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从事旅客运输,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卓全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两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