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莫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4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镇**巷**号,现住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四川**学院教职工宿舍**栋**单元**号。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凌晨0时许,被告人莫某某与林某某(另案处理)、冷某某等人在成都市高新区银泰城“耍酒馆”酒吧喝酒,期间莫某某、林某某均饮了酒。2019年9月27日凌晨2时32许,林某某酒后驾驶粤S6****小型轿车搭载莫某某行驶至天府新区华府大道一段与益州大道交叉路口与道路中间隔离栏相撞,导致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莫某某将粤S6****小型轿车从事故现场开至华府大道一段路边处被巡逻民警挡获。经检验鉴定, 莫某某的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41.0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燕勤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6620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补查材料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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