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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二部刑诉〔2020〕2671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8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村**小区**号(户籍地浙江省桐乡市**街道**村**小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0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莫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的小型轿车途经桐乡市**街道**路**小区前处时,下车与吴某某等人发生纠纷,由吴某某报警,桐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接到警情到达现场后,依法对被告人莫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14mg/100ml。民警依法带被告人莫某某至桐乡市中医医院对其提取血液样本后封存送检。经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为1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书证;

2.证人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笔录及照片;

6.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梅

检察官助理:曹伟颉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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