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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现住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会**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20年3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3日,被告人莫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20时37分许,当车行驶至曼邦线K29+990M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莫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出乙醇成分,定量为200.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亚梅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住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会**寨,联系电话:17708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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