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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614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大道**小区**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与2020年9月1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莫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莫某某驾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新纺路附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归案后,莫某某供述上述经过。

经检测,被告人莫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5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1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关尚辉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某被取保候审,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大道**小区**号**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8815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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