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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莫某某,女,1992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419001992********,汉族,文化程度本科,系东莞市**幼儿园主任,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区**村**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1时48分,被告人莫某某醉酒(经鉴定莫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70.25mg/100ml)后驾驶粤S8****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东城街道东城中路铂尔曼酒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物品照片等书证,执法记录仪视频,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适用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黎福顺

                            检察官助理 王芯韵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莫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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