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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537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19196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5号本案于2019年8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20时58分许,被告人莫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渝C****号牌小轿车沿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新公路由新塘往增城方向行驶,行驶至936县道上行6公里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莫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3.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沈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城市快速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梅

2020年4月30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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