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8时许,莫某某酒后驾驶桂A****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青山路左转进入青环路时,适遇颜某某驾驶桂A****1号小型轿车沿青环路由西往东方向直行,双方车辆行驶至南宁市青秀区青环路南宁大桥底下路段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案发时莫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13.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吹气检测单,车辆及驾驶人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道路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提取笔录、提取登记表及相关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俊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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