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桂DR****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梧州市龙圩区新地镇新地中学门口路段时撞向新地镇新地中学的大门,造成大门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弃车逃离现场。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莫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莫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76.1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静
2020年3月23日
附:1.被告人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梧州市龙圩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77743****。
2.随文移送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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