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3********,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住武宣县**镇**村民委**村**号。2010年3月20日因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被武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21时许,被告人莫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桂B****9号小型普通客车到武宣县S304省道220公里400米处被交通民警查获,经带其到武宣县中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并将血样送往柳州明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经检验,被告人莫某某送检血液乙醇含量为90.52mg /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喜平
2021年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莫某某现取保候审的处所:武宣县**镇**村民委**村**号。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量刑建议书》一份。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