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01975********,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住金秀瑶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2时18分左右,被告人莫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在金秀县**镇**路**号门前道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2月4日,经广西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莫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45.16mg/100ml,属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莫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武留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据目录、讯问笔录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