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92********,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广西龙州县**乡**村**屯**号,农民,现住广西龙州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莫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益阳金城”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自南向北由独山路方向往龙水路方向行驶,车行至龙州县辖区龙州镇祥和路13号门前处路段,适有廖某某驾驶桂FX****号“雅阁”牌小型轿车于前方同向并左转弯行驶,莫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超越前方廖某某小型轿车时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莫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莫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8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小群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龙州县**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7677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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