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Z42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211997********,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新兴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2日4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1933酒吧喝完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县城往太平镇的方向行驶,途经新兴县小南路凤凰路段处时,莫某某驾驶车辆向右转弯时行驶过了对向车道,与陈某某正常驾驶的一辆粤WL****号轻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莫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莫某某提取静脉血液,2018年7月30日,经广东中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莫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平均值为258.6671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
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进行责任认定,莫某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醉酒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二轮摩托车,没有实行右侧通行且没有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是造成该宗交通事故的直接过错,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莫某某在事故中的行为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严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莫某某承担该宗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在这宗事故中的行为没过错,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诊断证明书等;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5、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有自首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珍
2020年7月9日
附:1、被告人莫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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