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6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乡**村委**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5月23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19日00时03分许,被告人莫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现代”牌小型轿车,行至昆明市**路**路交叉西口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莫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53.27mg/100ml。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案件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金艳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居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8314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_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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