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41981********,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9年5月23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莫某某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卢氏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路与**路交叉口路段时与郭某某驾驶的豫MP****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莫某某受伤,车辆受损之交通事故。经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莫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87.4mg/100ml。经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莫某某承担该起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 珊
检察官助理:何海贝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卢氏县**乡**村**组**号其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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