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中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600362000********,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现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3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以被告人莫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晚上,被告人莫某某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镇**村委会其朋友家中饮酒后,便驾驶一辆悬挂琼D3****号牌两轮摩托车载其朋友从琼中县**镇**村委会出来往琼中县县城方向行驶,被告人莫某某驾车行驶到琼中县县城零公里路段时,发现此路段有交警正在查车,于是紧急刹车后想调头躲避交警的检查,由于紧张加上操作不当在调头时导致车辆失去平衡滑到在路面上,琼中县交通管理大队在此执勤的民警发现后立即上前查看情况,在调查中发现莫某某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现场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45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在当天22时58分,我局执勤民警将莫某某带到琼中县人民医院要求医生对其抽取血样。血样经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莫某某的血样检验出酒精(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20]毒检字第8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浓度为15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二轮摩托车一辆(车牌号琼D3****号);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正副页、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材料、到案情况说明等材料;
3.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20〕毒检字第886号);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 检察 长:陈应雄
检察官助理:邓鸿帆
书 记 员:李苗苗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起诉书八份、案卷材料一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涉案二轮摩托车一辆(车牌号琼D3****),已发还;
5.被告人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琼中县**镇**村委会**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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