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满族,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59********,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现暂住科尔沁左翼后旗(简称:科左后旗)**镇**园区宿舍。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科左后旗甘旗卡镇**厂食堂饮酒后驾驶**牌小型普通客车(辽K*****)沿科左后旗**镇北涵洞由东向西行驶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2019年11月16日经通辽市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2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查获记录、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查询结果、机动车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附采血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被告人莫某某供述;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通秉司鉴【2019】酒鉴字第2794号检验意见书;询问、采血、监控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拘役1个月15天,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海涛
2020年 7月31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2册,光盘3张;
3、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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