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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917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4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人,户籍所在地:保山市龙陵县****村委会****号,家庭住址:隆阳区**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保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莫某某醉酒后驾驶云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隆阳区宝盖路由南向北行驶,当日18时40分行驶至宝盖路与同丰路交叉口处右转弯时,与宝盖路由北向南左转弯行驶由被害人孙某某驾驶的云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孙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现场群众报警,民警到达现场时莫某某已送伤者孙某某前往保山市人民医院治疗。后民警至保山市人民医院对莫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43mg /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莫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96 mg/100ml,被害人孙某某受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莫某某酒醉后无证驾驶云N*****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德宏州芒市团结大街驶往金塔大街行驶,当日20时42分,行驶至芒市金塔大街与河东路交叉路口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78mg/100ml,经鉴定,莫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9.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赵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犯危险驾驶罪在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尹子团

检察官助理 丁  川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287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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