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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危险驾驶案)_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2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20时53分左右,被告人莫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县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莫某某酒精含量为167mg/100ml。2019年03月04日,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莫某某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江霞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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