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661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83********,汉族,出生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村**号,现住址为广州市白云区**街**街**号楼**房。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于2017年6月16日被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时3分,被告人莫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56****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莫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0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发现场照片、查获经过、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莫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文广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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