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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公民身份号码:450525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 月10 日21 时19分,被告人莫某某饮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03mg/100ml)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合浦县**与**公路由**往**方向行驶,至合浦县**至**公路**路段,左转弯掉头时与对向行驶由赖某某驾驶的桂E****9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莫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合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莫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赖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赖某某、某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小华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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