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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623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1日21时30分许,事故当事人覃允兴驾驶粤S****G号小型轿车沿G241国道由平南城区往六陈镇方向行驶,行至平南县大新镇新黎村路段(G241国道3186公里300米处),与同向前方正在掉头由被告人莫某某驾驶的桂R****0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中无人员伤亡,事故责任认定为双方责任同等。经鉴定,送检的莫某某血样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44.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覃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辨解;4.鉴定结论;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乐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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