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41979********,壮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镇**社区**屯**号,现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1时许,被告人莫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桂B****3“五菱”牌小客车,行驶到柳州市柳南区航银路宝马会KTV门前时,撞到黄某某停在路边的桂A****F号小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莫某某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莫某某血液的乙醇含量为172mg/100ml,已超过醉酒临界值,属于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芸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取保候审,家住柳州市柳江区**村**屯**号,联系电话18867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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