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58********,汉族,初中文化,绥化市**公司退休工人,住绥化市北林区**家园**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莫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车(经鉴定为二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绥化市北林区中直路与广源街交口处南侧丽华炭烤门前时,与王某甲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经黑龙江骏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莫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3.1mg/100ml,属醉酒驾车。经事故责任认定,莫某某、王某甲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案发后,双方民事达成和解。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照片;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意见、车辆属性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玲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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