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莫某某,化名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51984********,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封开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开县**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以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被告人莫某某使用假名“李某甲”伪造了一张居民身份证,并冒用“李某甲”的名义与被害人李某乙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租用其位于广州市站西路**号**大厦**楼**皮革市场的**档经营“**皮业”,从事皮料批发生意。
2014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莫某某以“**皮业”档主“李某甲”的名义分别向被害人李某乙、黄某某、杨某某、方某某、卢某某订购皮料,并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先支付小额订金或部分履行合同等方式骗取对方信任,进而继续向被害人订购大批皮料。2014年7月底,被告人莫某某在收到上述被害人交付的皮料后并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而是将档口内的皮料搬空后逃离本市,与被害人失去联系,累计诈骗皮料价值人民币826533元。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莫某某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一居民自建房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伪造的身份证复印件、商铺租赁合同、供货单等书证,被害人李某乙、黄某某、杨某某、方某某、卢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以及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琼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5册,内有光碟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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