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区**镇**村**号,住四川省遂宁市**区**路**小**栋**单元**楼**号。因合同诈骗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莫某某是位于深圳市**区**路**号**大厦**房的**市**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被告人莫某某以从事房屋托管业务的名义,从被害人蒋某某、李某某、马某某、肖某某、曾某某、杨某某、段某名下房屋接管,并签订《物业部委托代理存房业务合同书》,承诺在一个半月免租期内将被害人名下房屋出租。被告人莫某某接管房屋后,以低于被害人委托租赁的价格出租给租客杨某某、张某、张某某、万某、邓某、邱某某、徐某等,并收取租客租金和押金共计108350元后逃匿,导致蒋某某等多名房东仅收到租金共计37400元。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莫某某家属到公安机关退赃人民币70950元,该笔款项已存入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在*****开设的账户中(账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莫某某的身份信息、人员指纹卡,**大厦管理处出具的证明、涉案银行账户的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涉案手机号码的开户资料及通话记录、******有限公司企业档案、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条、犯罪嫌疑人莫某某***银行账户及**银行账户与业主、租客交易流水统计表,莫某某骗取房东房屋租金、押金统计表,被害人蒋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肖某某、曾某某提交的《物业部委托代理存房业务合同书》、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张某某、邱某某、邓某、万某、蒋某某、李某某、马某某、段某、肖某某、杨某某、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被害人马某某、肖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租赁合同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嵘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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