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路**队。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莫某某在杭州市玖宝精品皮草城4D005商铺经营“衫水羽画”淘宝直播间期间,虚构该直播间销售火爆的事实,以帮忙卖货为由,分别与被害人贺某某、某某甲、某某乙、廖某某达成供货协议,约定由被害人某某丙被告人莫某某用于淘宝直播销售。在被害人某某丙被告人莫某某后,被告人莫某某将大部分衣服低价售出,少部分在直播间销售,所得钱款用于挥霍及偿还个人债务,后被告人莫某某在无力归还货款的情况下逃匿。其具体犯罪事实分别如下:
1. 2019年11月,被告人莫某某骗取被害人贺某某衣服等货物共计价值69183 元。
2. 2019年11月,被告人莫某某骗取某某甲(呢夫人品牌)双面羊绒大衣等货物共计价值353210元。
3. 2019年11月,被告人莫某某骗取某某乙羽绒服等货物共计价值1094457元。
4. 2019 年12月,被告人莫某某骗取被害人廖某某羽绒服等货物共计价值571560元。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莫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供货合作协议、发货单、对账单、送货单、商铺转让合同、商铺租赁终止流转单、户籍资料、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陶某某、李某某、吴某某、毛某某证言;3.被害人贺某某、高某某、唐某某、廖某某陈述;4.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莫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数额特别巨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云萍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视频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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