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莫某某合同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检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H0*********,汉族,大专文化,住广东省深圳市****栋。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周某某系长沙市天心区**小吃城**门面经营者并欲转让该门面。被告人莫某某向周某某谎称自己有受让该门面的意愿及支付能力。2019年10月28日,二人签订了关于该门面延期履行协议,大致内容为:被告人莫某某先取得该门面占有权,后于同月30日开始分期支付转让费。

2019年11月初,被告人莫某某通过伪造关于长沙市天心区**小吃城**门面的转让协议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骗得被害人陈某某的信任。被害人陈某某同意与被告人莫某某合伙经营该门面,二人并于2019年11月7日,签订了《餐饮合伙经营协议》。当日,被告人莫某某收到被害人陈某某转账的4.5万元。为营造其已经取得该门面经营权及意欲经营的假象,被告人莫某某收到该款项后当即付了2万给周某某,另付款0.8万元给工头杨某某要求其进行装修施工。同月11日,被告人莫某某又骗得被害人陈某某转来的3万元合伙余款。几天后,被告人莫某某向被害人陈某某谎称继续合伙投资两个门面的计划,二人各投资一半。被害人陈某某信以为真,并找被害人朱某某共同出资。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莫某某骗得上述二被害人转来的5万元,其中被害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各2.5万元。

被告人莫某某将所骗取12.5万元资金挥霍一空,在被害人陈某某发现被骗后,被告人莫某某先以各种理由搪塞,后失联。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莫某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受案经过、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流水、商铺转让协议、汽车租赁合同、餐饮合伙经营协议、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2.证人周某某等9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颂

代理检察员:谭杰

(院印)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