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莫某某合同诈骗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270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村**楼**。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被告人莫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被害单位重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受该公司负责人李某某委托,代办一辆广汽传祺GA6型小轿车的抵押贷款。后莫某某在重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

2020年1月13日,**公司审批通过,并于同月18日要被告人莫某某提供接收款项的银行账号。因莫某某沉迷赌博、债务缠身,遂准备占有该款。莫某某在明知**公司对公账号的情况下,违规另行向**公司提供其朋友谭某某的车享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公账号。**公司将贷款人民币77000元转入车享天下公司账户后,莫某某委托谭某某将该款转至其父亲账户,用于赌博及还债。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莫某某与被害单位**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已部分赔偿被害单位损失人民币20000元。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莫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汽车抵押贷款合同、机动车登记信息、微信截图、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法人代表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笔录。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莫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若缴纳罚金一万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江宁

检察官助理 白恒沧

2020629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住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村**楼**,联系方式:1783051****;

2.案卷材料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