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莫某某,女,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47********,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某某甲,住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岑溪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上午,被告人莫某某到本村南么山场山脚附近干农活,为了清除杂草,莫某某用自带的打火机点燃田边的杂草而引发山林火灾。经聘请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鉴定,鉴定意见为:该起失火过火总面积为8.88公顷(折合133.2亩)、过火有林地面积为8.77公顷(折合131.6亩),过火树种为马尾松、其他软阔、巨尾桉。2020年8月31日,莫某某在其儿子廖某成的陪同下到岑溪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莫某某与受害人达成了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在田边烧杂草时,由于疏忽大意而引发山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8.77公顷,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莫某某自动到岑溪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与受害人达成了谅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少斌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岑溪市**镇**村**组**号家里,联系电话:18070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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