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92001********,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1月23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莫某某伙同一名男子(在逃)驾驶一辆改装的黑色别克商务车(车内装有铁质油罐、油罐上连接抽油管、抽油泵机6台)停靠在博罗县**镇**村的路边的由被害人黄某某所有的挖掘机旁边,欲盗窃该挖掘机油箱内的柴油。正欲实施盗窃时,被博罗县公安局便衣民警发现并驾车拦截其出路。民警下车示警后,莫某某及其同伙为逃避抓捕,遂驾车撞击民警车辆,但未撞开,莫某某的车辆仍无法驶离,后莫某某等人弃车逃跑。莫某某在跑步逃离时手持扳手扔向追捕民警,后被民警制服。现场扣押加装有盗油设备的小汽车一辆及工具一批,扳手一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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