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329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西资源县**镇**村**组**号**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资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7日被资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日由资源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晚上22时许,城北派出所民警蔡某某带领协警唐某某扣押了在资源县资源镇浦田村莫某乙(另案处理)小卖部里用于赌博的桌子、凳子。取证完毕准备离开时,被告人莫某甲冲出去将扣押的桌子摔碎,并向办案民警讲桌子是他自己买的,有权利砸。随即,蔡某某和唐某某便口头传唤莫某甲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莫某甲在反抗过程中抓住了唐某某的睾丸,后经资源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睾丸挫伤。蔡某某也因莫某甲的反抗导致右手手臂受伤,后经资源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右前臂软组织损伤。被告人莫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曾某某、莫某丙、莫某丁、莫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唐某某、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莫某甲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医药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承机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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