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莫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第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莫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兴业县**镇**村**队**号,住址为玉林市玉州区**路**号。因吸毒,于2020年8月2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4时至7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玉林市玉州区**路**号附近其家住宅楼三楼房间内,容留宁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吸食毒品。次日15时许,民警巡逻至上述地点附近发现莫某某疑似吸毒人员并将其抓获,并从莫某某家中扣押到一个装毒品的透明塑料封装袋,两张用于吸食毒品的一元人民币,一张工商银行卡,一张灰色塑料卡片等吸毒工具。随后,公安机关陆续抓获宁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经对莫某某、宁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尿液进行检测,莫某某、宁某某、陈某乙检测结果为甲基苯丙胺阳性,陈某甲检测结果为氯胺酮阳性。经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缴获的吸毒工具中均检出氯胺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超龙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