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莫某甲,曾用名莫某丁,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邵阳县**镇**村**组**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23日被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5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5日被邵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邵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莫某甲于2018年9月下旬的一天(农历中秋节前后)、10月5日、10月10日在其位于邵阳县**镇**村的家中卧室内三次容留莫某丙、莫某乙共同吸食冰毒和麻古。
被告人莫某甲已于2018年10月15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2.证人莫某乙、莫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提供场地,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莫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艳波
2019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邵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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