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刑诉〔2020〕Z87号
被告人莫国强,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海南省屯昌县人,被抓前住海南省海口市**区**里**号,户籍所在地为海南省屯昌县**镇**村**队**号。1997年1月10日因犯流氓罪被屯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屯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案由屯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国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以被告人莫国强为首,郑某某(已判决)、陈某甲(另案已判决)、陈某乙(另案已判决)等十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盘踞在屯昌县**镇一带,为攫取社会威慑力,获取非法利益,欺压百姓,多次采取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严重扰乱当地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在当地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2019年2月18日,海南省公安厅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莫国强团伙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2015年10月份期间,李某某、许某某投资约人民币2万元在屯昌县**镇**湖旁经营沙场,被告人莫国强得知后,指使郑某某找到李某某、许某某,商讨要以占四成“干股”的方式加入该沙场一起经营,遭到李某某、许某某的拒绝。被告人莫国强和郑某某当场威胁李某某、许某某,不同意就殴打沙场工人。两天后被告人莫国强和郑某某再次通过电话对李某某、许某某进行威胁,阻止沙场施工。几天后,被告人莫国强再次打电话给李某某进行威胁,让李某某、许某某退出沙场经营。李某某、许某某多次受到被告人莫国强和郑某某的威胁、阻拦工人施工,只能停止经营**湖沙场,并将采沙设备运离场地,造成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恶势力犯罪团伙认定书、办案说明;
2.证人林某某、陈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莫国强和同案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国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国强多次威胁、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国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莫国强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国强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莫国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红枫
检察官助理:蔡林妃
书 记 员:李庆琳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莫国强现服刑于海南省美兰监狱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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