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莫某某寻衅滋事案)_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二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身份证号码1306821993********,汉族,本科文化,河北**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泊头市****宿舍(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号)。被告人莫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百利广场爱琴海KTV内,酒后滋事,用玻璃杯、啤酒瓶等殴打被害人刘某某。同日3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百利广场南门入口处,酒后滋事,搂抱被害人黄某某、夏某某,后殴打被害人孙某甲、罗某某、孙某乙、夏某某,致使孙某乙、孙某甲、夏某某等人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孙某甲、孙某乙、夏某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孙某甲、孙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7.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邹利俊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