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叠检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311965********,壮族,初中文化,荔浦**厂**,户籍地广西荔浦市**镇**号,住广西荔浦市**街**路**号。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初,被告人莫某某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核立项批准,擅自硬化荔浦市荔城镇黄寨至田岭等道路,并要求荔浦市政府给予补助,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告知未经审批手续,不符合补助条件。2019年2月底,被告人莫某某、罗某某(另案处理)、韦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到海南、广州等地实施“乞讨”,意图造影响给政府施压达到满足个人诉求的目的,罗某某邀约朱某某(另案处理)一同前往,朱某某邀约唐某某(另案处理)一同前往,由朱某某提供音响、宣传图片、横幅、乞讨箱等工具。
2019年3月,被告人莫某某等人数次到荔浦市民政局、荔浦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以言语威胁方式迫使工作人员王某某开具途经广东、云南、海南的《自治区2019年异地烈士祭扫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被告人莫某某明知持有《登记表》在广西区外不能免除相关通行费用。
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莫某某与罗某某、韦某某、朱某某、唐某某在桂林市平乐县会合,由被告人莫某某提供桂C****9本田雅阁汽车(以下称雅阁汽车),由被告人莫某某、韦某某轮流驾驶前往海南省三亚市。
1.2019年3月31日8时许,该5人到达海南省三亚市南山景区,统一穿着65式军装,佩戴军功章、纪念章,以拉横幅、摆放宣传图片、播放军歌等方式向游客“乞讨”,引发游客围观,三亚市公安机关、退役军人事务局对该5人进行劝阻,该5人以无钱回家为由向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吉某某索要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00元,吉某某为避免该5人继续在景区乞讨造成更大的社会负面影响,迫于无奈私人支付3000元给被告人莫某某等人。
2.2019年3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莫某某等5人驾驶雅阁汽车在海南省海口市新海轮渡码头有限公司秀英港售票处,出示《登记表》要求港口让其免费通行至广东省徐闻县海安港,港口工作人员解释不符合免费通行的条件,被告人莫某某等5人在港口与工作人员纠缠逾一个小时,并扬言不给免票就现场拉横幅募捐票钱,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劝阻无效,**有限公司**云某迫于无奈私人支付582.5元帮被告人莫某某等人买票通行。
3.2019年4月2日12时许,被告人莫某某与罗某某、韦某某3人驾驶雅阁汽车从广东省珠海市返回桂林市途经广东省南丫收费站时,出示《登记表》要求免费通行,收费站工作人员解释不符合免费通行的条件,该3人将车辆停放在收费通道拒不缴费,僵持十余分钟,在后跟随的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队民警赵某某迫于无奈私人支付67元帮被告人莫某某等人缴纳通行费。
被告人莫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古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吉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莫某某、同案犯罗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提取、扣押、辨认等笔录;6.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或强行要求免除费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陈世志
检 察 员: 银昭溢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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