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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公诉刑诉〔2020〕Z298号

被告人某某,绰号莫浪,男性,199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219**********,布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三都县******安置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都匀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3日凌晨1时30分许,叶某某(另案处理)在都匀市五月花酒店附近三人行酒吧门口人行道附近与被害人吴某某相撞后双方发生矛盾。吴某某离开后,叶某某打电话邀约李某某后李某某邀约了莫某某等人与严某某(另案处理)、金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邀约的莫某某、周某(两人另案处理)等人持棍棒在都匀市主干道斜桥至大十字一带追打吴某某,其中,被告人莫某某在追打吴某某的过程中使用手打了吴某某头部三四拳。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都匀市公安局接处警记录、行政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到案经过、提请批准逮捕书、提讯证、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吴某某就诊病历、劣迹材料、户籍证明、就诊情况、金某某的社会调查报告;3.证人证言:证人严某某、叶某某、金某某、李某某、周某、莫某某、杨某某、钟某某、蒙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以及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以及监控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与他人持凶器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仕梅

检察官助理:何格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羁押在都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监控视频光碟一张。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无。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无。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无。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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