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住永福县**镇**村**屯**,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永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永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莫某某在明知他人可能用于犯罪行为的情况下,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下列银行开设6张银行卡:(1)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122621030******;(2)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284801488******;(3)平安银行:卡号62305800002******;(4)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170033900******;(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号62179959300******;(6)中国银行:卡号62178520000******,给“秦哥”使用,获款14720元。其中,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两张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网络犯罪,犯罪金额228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开户信息、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帐单等;2.靳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黄某某、张某某、袁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报案材料;3.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永阳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永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莫录生,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619851001091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住永福县苏桥镇大埠村大埠屯4队,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永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永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录生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莫录生在明知他人可能用于犯罪行为的情况下,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下列银行开设6张银行卡:(1)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12262103008931933;(2)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28480148864709974;(3)平安银行:卡号6230580000257909320;(4)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17003390010971865;(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号6217995930008939323;(6)中国银行:卡号6217852000023698478,给“秦哥”使用,获款14720元。其中,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两张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网络犯罪,犯罪金额228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开户信息、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帐单等;2.靳萍、王传菊、王亮红、刘凤、黄美娴、张夏夏、袁良艳、刘亭亭、张娜的报案材料;3.被告人莫录生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录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录生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永阳
(院印)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莫录生现羁押于永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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