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莫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7********6024,湖南省绥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湖南省绥宁县**镇**村**组**号,现住址为:长沙市芙蓉区**路**楼**单元宿舍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与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6日、11月7日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分别于2019年9月26日、12月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9日至2019年5月8日期间,被告人莫某某伙同潘某某(在逃,另案处理)在长沙市芙蓉区火星1片29栋一楼中间一门面经营一家无名麻将馆,提供赌博工具和场地供赌客以转转麻将等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按400元每场的方式抽头渔利,共获利18350元人民币。
2019年5月8日23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赌博期间因与赌博人员钟某某发生纠纷,便拨打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求助。公安机关赶至现场后发现莫某某以及吴某某、钟某某、曹某某、金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五名赌博人员参与单注金额400元人民币起步的“转转麻将”,当场查获并扣押莫某某的记账本2本、麻将1副,赌资1600元及当天抽头渔利500元,曹某某的赌资6000元,钟某某的赌资4100元,莫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抓获经过、被告人莫某某的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照片、记账本、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物证、书证;2.搜查笔录、辨认笔录;3.证人钟某某、曹某某、吴某某、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提供赌博用具和场地,抽头渔利达18350元人民币,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莫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莫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柏善民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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