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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雷州市**街道**大道***宿舍****房,犯强迫交易罪2010年3月18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本案,2019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9日由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莫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自2018年6月份开始在雷州市**镇**大道***宿舍*栋***房向他人出售私彩,接受群众投注开开设赌场。莫某某利用手机在私彩网站登陆,设定赔率,每周共有三期“开奖”,并与赌客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结算赌资,从中获利。2019年5月22日,民警抓获涉嫌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莫某某,并缴获涉案手机、银行卡等物品。经核查,莫某某投注于赌博网站的赌资为6110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赌资、银行卡;2.书证: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手机截图、微信信息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表、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林某某、吴某甲、吴某乙、黄某某、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未经政府职能部门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群众投注,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锟

2020年2月13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有关涉案款物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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