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增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1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至8月24日期间,被告人莫某某伙同邓某某(另案处理)在其经营的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路**巷**号**商店内摆放一台“老虎机”提供给他人赌博并从中获利。2020年8月24日16时30分许,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民警在上述商店查获该“老虎机”,并当场抓获被告人莫某某。经广州市增信鸿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证,该“老虎机”涉案期间接收投注的总营收金额共计人民币6895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审计鉴证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梅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缴获物品赌博游戏机1台、手机1部,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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