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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681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25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湖北省宣恩县**镇**村**号。因吸毒于2014年3月1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3月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16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莫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莫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至10月24日,被告人莫某某和谢某某(已判)在温岭市大溪镇上新建村、中岙张村、河头村的山上开设“三明”形式的赌博场头,被告人莫某某负责抽头,谢某某负责招揽赌博人和望风,赌场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人民币5000余元,被告人莫某某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元。

被告人莫某某于2020年4月8日在温岭市大溪镇永兴路与大溪南路交叉路口被嵊州市公安局浦口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记录、前科资料、同案犯判决书、认罪认罚承诺书、扣押决定书、现场照片;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证人周某某、李某甲、胡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同案犯谢某某的供述;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照片辨认笔录、手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与人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鹏伟

                            2020年6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莫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外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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