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311977********,壮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镇**村**号,住柳州市柳江区**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航鹰大道航鹰市场14-15号摊位前,趁被害人覃某某不注意,盗窃其450元现金,被害人覃某某发现后,莫某某将该现金返还,在离开案发现场时遭到被害人阻拦,莫某某遂拿出菜刀相威胁,后被群众制服。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当场被被害人发现,在逃离过程中为抗拒抓捕使用凶器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家烜
检察官助理:莫力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某现被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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