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585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乡**村**号。因犯抢夺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20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抢劫嫌疑,于2020年1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4日22时许,被告人莫某甲与同案犯莫某乙(已判决)骑一辆摩托车来到原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根竹园高速桥底附近路边,莫某乙看见被害人刘某某身背一个黑色挎包,遂要求莫某甲骑摩托车经过刘某某身边,由莫某乙负责抢走刘某某身上的挎包后一起逃离。随后,莫某甲与莫某乙骑摩托车经过刘某某身边时,莫某乙拉拽刘某某的挎包,刘某某被摩托车拖行数米后将将莫某乙从摩托车后座拉下来,随即二人摔倒在地上互相拉扯打斗。莫某乙用随身携带的美工刀试图将挎包背带割断未果后,又用美工刀将刘某某颈部割伤,并趁机坐上莫某甲骑的摩托车后一起逃离现场。附近群众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将刘某某送往医院救治,并在现场提取遗留血迹、上衣一件及挎包一个。挎包内装有现金人民币5970元、黑色步步高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6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为轻伤。现场血迹与刘某某的STR分型一致,同一认定几率大于99.99%。2020年1月17日,民警在广东省武江监狱将被告人莫某甲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抢现金、手机等;2.书证: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莫某丙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及司法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莫某甲的讯问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司晓磊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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