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04197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以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对其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广西贺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莫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岑溪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以(2018)桂0481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岑溪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支付尚欠工程款551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给原告广西贺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莫某某对**公司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于2019年**月**日生效。申请人广西贺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莫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岑溪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案号(2019)桂0481执553号,申请执行金额是555.78万元。岑溪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5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莫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人莫某某于2019年5月18日签收上述法律文书后,未予履行,也未向人民法院申报其财产情况,并于2019年8月,将其名下一套已被法院查封的位于岑溪市岑城镇**社区**组的不动产(**楼202房)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每平方198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让给钟某某,双方签订有《套房出让合同》,莫某某并收取了钟某某10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有能力履行判决未履行,拒不申报财产,且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出售、转移已被法院查封的房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萍萍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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