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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19〕1619号

 

被告人莫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71991********,汉族,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海南省澄迈县**,现住址为海南省澄迈县**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5日,被告人莫某某成立**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法人代表,经营车辆保险和充值加油卡业务。自2017年11月至12月在公司正常营业的情况下,被告人故意于2017年12月29日不支付黄某某、梁某某、郭某某等49人公司员工工资合计人民币293564.16元,后关闭公司转移财产、逃匿。经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所拖欠的劳动报酬仍拒不支付。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莫某某在海南省澄迈县**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指纹检索回执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宝珠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5册、光盘5张。

3、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建议书,被告人莫某某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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