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公诉刑诉〔2019〕134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傣族,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031999********,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镇*村民委员**村民小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经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于2019年1月31日向芒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依法于2019年2月1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3月2日、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于2019年3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芒市遮放镇佳佳乐超市旁吃烧烤,因被害人平某某、周某某等人滋事,双方在互殴过程中,莫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捅刺平某某、周某某等人及平某某电话邀约前来帮忙的线某某,致线某某死亡(经鉴定,系锐器刺伤腹部致肠管破裂、肠系膜破裂、肠系膜下动脉破裂失血死亡)、周某某重伤二级、平某某轻伤二级、陶某某轻伤二级、刀某某轻伤二级。当日7时35 分,莫某某在芒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家中被抓获,并从其名下的云NW****微型车内查获作案的弹簧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俊红
二0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1、被告人莫某某现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十六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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